监察人员德高望重,而且所有负责纠劾之人都面临着特殊的诱惑并承担巨大压力,因此对于明朝统治者来说,为各个监察机构安排合适的人选成为一大难题。
明英宗曾经表示“风宪之任至重”。似乎没有人考虑过建立一支拥有独立招募流程和永久负责所有监察机构的专门团队;有人强烈反对将监察职能从内政机构中独立出去。但人们也承认,并不是所有文官都有能力从事监察工作。明成祖曾经强调过这一观点:
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不能是者,即黜之。
很多类似的说法表明,历任明朝皇帝对于为三个监察机构——都察院、六科和提刑按察司寻找公正、诚实、聪慧、有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的官员都感到忧虑。这种忧虑致使他们专门针对御史颁布了一系列铨选标准,使御史成为唯一需要通过这种方式选拔的官员。
提刑按察司的官员以及都御史、副都御使和佥都御史品级都比较高。最初,低品级文官要积累多年成功经验才有机会担任这些职务。他们都是严选出来的,所以几乎可以保证就职以后能胜任工作。要筛选出能够担任监察御史和给事中的官员更加困难。这些官员品级非常低,而且为官不久,所以选拔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因此,专门针对监察人员制定规则有助于降低这一风险,具体根据两条标准缩小了选择范围:(1)出身,(2)资历。在整个明朝时期,所有高品级官员的家属显然不得担任御史或给事中。
明太祖似乎对于御史的任职资格只有一点要求,而且非常模糊:只有“贤良方正之人”才有资格担任御史。1409年,明成祖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只有无品级的吏员才不属于考虑范畴。在几十年的时间里,以进士、举人或监生的身份进入内政机构的人才有资格。但是到了明朝后期,举人和监生有时会被取消资格。根据《明史》记载,这几类人只能进入都察院,不得进入六科,而且在都察院不得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到了明朝末期,进士在整个内政机构中的数量非常庞大,其他人想入朝为官都很难,更不用说从事监察了。
除了要求担任御史的人必须为进士以外,对于拥有政府工作经验的官员也存在一定限制。1425年,明仁宗要求惟有老成识体者可任御史。1435年有明确规定,新任官员不得担任御史。从十五世纪四十年代开始,御史的任职资格限制越来越严,只有在某一职位上工作三到六年的官员才有资格。拥有担任过推官或知县的经历逐渐被视为进入都察院的条件。从1502年开始,这些规则适用于给事中和御史。我们通过分析职务任命情况可以看出以上规定得到了贯彻情况。
虽然对于御史候选人的工作经验要求越来越高,但这并没有改变御史工作的基本特征。御史和给事中仍然是相对缺乏经验的年轻人,与前面提到的传统一致。铨选标准的目的只是防止过于年轻和缺乏经验的人担任这些职务。对于当选官员来说,这是他们在内政机构的再次任职,因此尽管他们较为年轻,但在职业生涯的这一阶段,他们需要权衡未来的职业发展,并且要变得咄咄逼人。
对于御史候选人工作经验的限制体现出,明朝最初的几十年过去后,进士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但可惜的是,我找不到关于明朝政府职位的数据能够证实这一点。1530年一位史学家提到一条旧的规定,即三十岁以下的人不得担任给事中,但除此之外我没有找到针对御史的年龄限制。据我猜测,十七世纪考中进士者的年龄比十五世纪更小。因此针对经验的限制只不过让年龄限制回到了早先的标准。
除了关于铨选标准和工作经验的限制,1441年的一条规定要求监察御史在获得正式工作之前需要经历一个考察期。这种做法1428年首次出现,当时明宣宗下令要求都察院让候选者在各道轮职三个月以积累经验,之后根据表现分为三个等级。中高级人员可被任命为御史,若被评为低级则要派回吏部重新分配。1439年和1441年出现了类似的诏令,考察期也被延长至六个月。在此之后,监察御史的任命便遵循着宣宗提出的方式:吏部负责推荐人选,这些人要接受六个月的考察或一年的试职。这个阶段结束以后,都御史负责对他们进行考核。合格者会被分配具体工作。在针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形成制度以后,这个选拔流程仍然存在,到了明朝后期,考察期通常较短。但给事中在任何时期都没有“试职”的说法。此外,这个流程也不适用于提拔庶吉士为监察御史的情况。
当御史台出现职位空缺时,都御史和监察御史有时也负责荐举人选。到了明朝后期,都察院与吏部偶尔要专门针对都察院和六科候选人组织一场考试,这些考试有时涉及如何解决政府当前面临的问题,有时考察上奏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各种有关御史任命的规定并不包括对候选人原籍的限制。明政府对于内政官员区域分配不平衡这一点非常敏感,尤其注意避免让经济和文化水平较高的东南地区各省人员在完全“公开”的考试中垄断所有进士名额。进士名额在很大程度上按照地区分配,南部省份占大多数(55%),同时保证北部(35%)和西部(10%)省份能够按照地区人口占比获得公平的晋升机会。即使对于严格的监察官员来说,这种约束也使得按照地区任命官员变得毫无意义。实际证明,官员任命中的区域分配与各地区科举名额的比例是一致的。从来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以监察官员的原籍作为选拔的依据。
总的来说,从《明史》记载上看,文官在重新分派职位时,最优秀的年轻人会被安排到六科,次等的进入都察院,最低等的进入六部。(本文摘自《明朝监察制度》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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