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坚定不移把纪律建设作为恒常之功,持续深化普规普纪,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披着“公事”的外衣,行摊派之实,不过是自欺欺人,《案说规纪法》第三十八期关注村干部违规向企业“拉赞助”筹款的案例。
“摊”上事儿啦
【情景还原】
李某某:书记,给你汇报一个好消息,有几家企业“自愿”交了“赞助费”,这下村上经费充裕了。
张某某:对嘛,你看这些企业还是很有“社会责任感”的。
【同期声】
主持人:村“两委”干部作为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面对的是最朴素的老百姓,要把群众利益时刻放在心上,切实打通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然而,个别人却打着“开展工作”的旗号,向辖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拉“赞助”、筹“资金”,看似出于“公心”为了“公事”,实则侵犯了企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今天,我们就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情景还原】
李某某:书记,现在村上经费不太充裕,好多工作没法开展,您看咋办,这个事情……
张某某:这样,你到企业里面走走,就说春节快到了,要营造一下氛围,让他们出点钱“支持”一下,不然今年开支不好整。
李某某:找企业拉“赞助费”,得不得行哦?
张某某:钱又没有揣到我们包包头,为了村上日常工作开展,没得问题……
李某某:要得,要得。
【同期声】
主持人:张某某,青白江区姚渡镇天平堰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某,青白江区姚渡镇天平堰村党委委员。作为村“两委”班子成员,本该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但是张某某和李某某却置群众利益于不顾,动起了歪脑筋。在他们看来,基层工作事多面广,很多地方都要花钱,但村级经费压力大,钱从哪儿来呢,便一直成了问题。思前想后,张某某和李某某便把“目光”投向了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打起了“摊派”的主意。
【情景还原】
李某某:王经理,你好,春节要来了,我们村上计划多营造点气氛感,你的企业还是要多多支持我们的工作!
王经理:我们还是好想支持,只是……
李某某:村里的事情就是大家的事情,你要多多出力。
王经理:好嘛,我们一定支持工作!
李某某:好,感谢。
【同期声】
主持人:企业谋发展,少不了和当地政府部门打交道。对于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言,小到化解矛盾纠纷,大到项目资金申请,解决各类问题都离不开村“两委”的帮扶,对于村干部的“摊派”要求,基于种种现实考虑,企业只能是无奈“支持”。有了这次先例,张某某和李某某更觉得“理所应当”,将摊派费用当作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屡次“筹款”。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张某某安排李某某3次以春节营造节日氛围、开展党建活动为由向辖区从事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共计7.56万元,并陆续用于公务开支。
主持人:“一心为村集体”“自己没有拿一点好处”,这是张某某和李某某自欺欺人的借口,他们错误认为只要是为了工作,就算找企业摊派凑点经费,也谈不上违纪违法,而且大家也愿意“支持”和“帮助”。殊不知,其行为本质上已经触碰了纪法红线。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主持人:虽然张某某和李某某将摊派收取的费用都用于(所谓)公务开支,没有个人占有,但是摊派行为的背后加重的是群众(企业)负担,侵害的是群众(企业)利益,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4年7月,青白江区纪委分别给予张某某和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
主持人:“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张某某和李某某披着“公事”的外衣,行摊派之实,将公权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既加重企业群众负担,又损害营商环境,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早已与党的初心宗旨背道而驰。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干部作风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好的“润滑剂”,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以案为鉴、自警自省,牢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才是“一心为公”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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