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说守王法,梦中无惊,做违法乱纪的事情,终究都要付出惨痛的代价。这话一点也不假,我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谈话室里,大邑县新场镇灯笼社区党委原书记、居委会原主任王某某追悔莫及,因一时贪念,他赔上了自己原本幸福安乐的人生。
事情还要从灯笼社区清河堰小区安置房说起。2017年,该小区安置房建成移交群众,灯笼社区被安排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交房前,王某某召集小区群众召开坝坝会,讨论小区后续管理事务,大家商议决定,小区住户在收房前一次性缴纳三年生活垃圾费、建渣转运费和装修保证金等“三项费用”,由社区居委会代为收取,合计47万余元。
“小区新建花钱的地方多,这笔钱就不要存入公账了,支取起来太麻烦。”“三项费用”收齐以后,王某某安排时任社区妇女主任陈某某将该笔资金存入了个人账户。就这样,“三项费用”脱离监管,为后来王某某等人监守自盗敞开方便之门。
王某某等人接受审判
2018年4月,王某某一笔债务到期,囊中羞涩的他盯上了“三项费用”,打起挪用资金的小算盘。“反正这笔钱也是我们自己管,不如先借给我应个急,等我手里宽裕了便还回来。”王某某要求陈某某从其账外保管的资金中借出11万元用于周转,这一借便是3年。在陈某某的催促下,王某某才陆续将借出的11万元全部还清,补上了账面上因“借款”产生的窟窿。
然而,一次借款并不能填平王某某心中贪图这笔集体资金的欲望。恰逢灯笼社区与杨店村合并,“三项费用”由于未存入公账、无人监管,成为了王某某、陈某某和居委会原主任徐某三人之间共同的秘密。
“我本以为这笔钱就我们三个人清楚,分了也是神不知鬼不觉……”王某某与徐某商定,将“三项费用”结余的16万元私分,徐某分5万元,陈某某分4万元,王某某自己分7万元。然而,随着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深入,王某某等人的“秘密”最终被拆穿,面对证据,自知无法狡辩的王某某如实交代了问题。
2023年9月,王某某、徐某、陈某某等三人被开除党籍。2023年12月,大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该案查办后,大邑县纪委监委将被侵吞的16万元资金退还给了新场镇灯笼社区清河堰小区居民,并召集社区干部和群众代表召开现场会,以案释纪释法、促教促改。同时,向新场镇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其举一反三健全集体资金监管机制,强化村级财务规范管理,从严抓好问题整改。(大邑县纪委监委 刘睿 ‖ 编辑 熊喆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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