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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加强协作配合 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发布时间:2022-03-08 09:54:00       来源:彭州市纪委监委

“被调查人徐某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事实,并退回了部分赃款,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近日,彭州市纪委监委组织市法院、市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案件研讨会,会上,三方对被调查人是否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交换了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法法衔接”工作,2021年12月,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彭州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共同促进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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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与市法院、市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案件研讨会(摄影 周长艳)

《实施细则》将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从宽处罚适用标准和“认罪”“认罚”认定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厘清“认罪”“认罚”的基本内涵,进一步明确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2个适用条件和7种禁用情形,按照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等“四个优于”原则,对在调查、审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分别认罪认罚的嫌疑人,确定阶梯式递减从宽量刑限度和幅度,从犯罪行为时间、数额、领域等6个方面规定应当从严把握量刑幅度的情形。

“对被调查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我们会在调查、审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告知被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和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鼓励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工作,同时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将思想教育工作贯穿全程,推动案件办理达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彭州市纪委监委常委陈容说到。

为推动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实施细则》从证据收集、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10个方面,全面规范监察机关调查和审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标准及要求,创制认罪认罚程序文书,并对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全程记录,便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掌握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稳定性、阶段性情况。

“为构建案件质量共同体,我们将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培训,通过邀请法学专家、组织案例实训、开设法律沙龙、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围绕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理念、实务操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丰富知识储备,积累办案经验”,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长艳介绍,去年,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6次,三方办案人员70余人次参加座谈会议。(彭州市纪委监委 杜婧 罗迎庆 || 编辑 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