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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丨“靠老啃老”的敬老院长

发布时间:2024-01-16 16:16:18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陈勇,男,汉族,1969年12月生,四川金堂人,1995年5月参加工作,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成都市金堂县老龄服务中心养老事业部副部长、黄桷桠养老服务中心主任。

2022年6月,陈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金堂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1月,陈勇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3年3月,陈勇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女儿小时候,有一次偷偷从我办公室抽屉,拿了1角钱去买雪糕吃。我发现后非常生气地打了她,告诉她那是公款不能动。但如今,我自己却在贪污腐败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想想真是太讽刺了……”留置室内,成都市金堂县老龄服务中心养老事业部原副部长、黄桷桠养老服务中心原主任陈勇向办案人员声泪俱下地忏悔,提及亲人更是羞愧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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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堂县老龄服务中心养老事业部原副部长、黄桷桠养老服务中心原主任陈勇接受审查调查。

陈勇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1995年在金堂县土桥粮站参加工作。2006年,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大潮中,被调整到民政系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一开始,面对繁杂的事务,面对百姓的需求,陈勇以“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情怀和真心,积极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满怀着对工作的热情和激情,搭起了一座温暖民心的桥梁。就这样,陈勇逐步走向领导岗位,先后在多家敬老院和养老服务中心担任负责人。随着手中权力增加,与之而来的“围猎”也越来越多。对于陈勇来说,民政系统是他事业的转折,却因一时贪念,也成为其人生的转折点。

贪念起于2019年上半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某民营医院负责人钟某专程登门拜访陈勇推销“业务”。钟某承诺,只要将敬老院的老人送去该民营医院就医,就会按人数支付给陈勇相应好处费。当时陈勇所在的敬老院有特困老人接近300人,每月平均就医人员约85人次,按此计算,陈勇能够长期且稳定地获得一笔“额外收入”。

“自己虽然有一定的职务,但是家里并不富裕,面对私立医院抛来的‘橄榄枝’、送来的‘感谢费’,莫名有一种兴奋感和满足感。”内心打着“哪里看病都是看,不如多收一笔钱”的小算盘,陈勇陆续将生病的老人们送往该医院就医,并按季度收取医院送来的“感谢费”。

初尝“甜头”的陈勇,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拉拢陈勇的医疗“掮客”纷至沓来,陈勇也成为了这些民营医院眼中的“红人”,逢年过节的宴请、节礼更是“络绎不绝”。此后,每当有老人生病时,陈勇首先考虑的不是哪里治病方便、效果好,而是考量哪家医院给的“感谢费”高,敬老院变成了陈勇的“啃老院”。就这样,陈勇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安排敬老院生病老人到多家民营医院就医,并收受“感谢费”14.6万元。

贪念不止,则欲壑难填。凡是经手的款项,陈勇都要雁过拔毛。每当敬老院进行日常采购时,陈勇都会指定熟悉的供应商拉单“供货”,采取虚报采购数量和虚开票据的方式,长期套取救助补助资金。在日常报账中,陈勇也是绞尽脑汁、想尽办法,通过虚报院内老人接受护理服务、虚报工作人员的生产工时等手段造假敛财。2019年以来,陈勇累计从县老龄服务中心侵占、套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0.9万余元,并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我对不起敬老院里的老人家,贪欲让我丧失了理智,利益让我蒙蔽了双眼,最终将黑手伸向了特困老人,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认罪悔罪,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最终,陈勇的恶劣行径被曝之于众,只能在铁窗之后流泪忏悔。

【案析】

敬老院本是集中供养特困老人的场所,陈勇如此“靠老啃老”,想方设法谋取私利,肆意侵占、套取、冒领民生资金,不仅是贪污腐败,更是道德沦丧,让民心工程的落实在最后一公里打了折扣,影响极坏,教训深刻。陈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套取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陈勇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陈勇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陈勇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作者:米明孚 王荣 金连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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