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马富洪,女,1970年10月生,四川都江堰人,大专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务合同部财务科科长,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都江堰市工投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
2020年7月,马富洪接受都江堰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9月,因严重违纪违法,马富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
2022年11月,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马富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探】
上世纪70年代,马富洪出生于军人家庭,在良好家庭环境影响下,她从小立志要干一番事业。1991年8月,年仅21岁的她进入都江堰市交通局工作。在交通局工作十七年间,她凭借对工作的执着追求和始终如一的优异表现,逐渐进入组织视野。随后,她转战产业园和经开区,担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务合同部财务科科长,在更大的舞台上迎接挑战、砥砺才干。2011年4月,再次被委以重任,兼任金信公司董事长。
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富洪接受审查调查。
“所有报告我都审了,有很多问题也看到了,有很多漏洞堵住了,工作比别人干得多,为什么我只拿这点钱?”底线失守,源于心里失衡。马富洪心态的变化始于兼任财务科科长和金信公司董事长之时。
内心一旦泛起波澜,就再也无法平静。手握一把手“权杖”、精通财务的马富洪,向金信公司伸出了贪婪之手。2011年9月,在明知不能在金信公司领取薪酬的情况下,马富洪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安排公司其他管理人员代领转交进而“隐名”的方式,从金信公司财务账上领取员工季度和年终“双份”绩效。初尝甜头的她,在发现这种方式“隐蔽”“可行”后,更是堂而皇之地给自己谋私利。截至2014年1月,三年多时间,马富洪以领取绩效名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24万余元。
国资统一管理财务后,禁止单独发放绩效,这无疑断了马富洪的“财路”。于是,她绞尽脑汁,又琢磨出了新的“致富门路”:私设“小金库”,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担保费采取不入账或暂缓入账的方式开展对外放贷,赚取利息,以此壮大“小金库”存量。2012年7月,马富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招商引资奖励结余现金54万余元用于对外放贷获取收益。2013年6月,马富洪又将该笔资金纳入金信公司“小金库”,同金信公司账外资金一起对外放贷并赚取利息。截止到案发,该笔资金仍未归还。
如果说违规领取绩效是行差踏错的第一步,那么与别有用心的人员交往甚密,则是她步入深渊的关键一步。
2013年初,商人谭某因投资土地项目急需过桥资金3000万元,找到马富洪帮忙。好友登门求助,马富洪伸出了“援手”,在未经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下,擅自以公司名义超限额为该笔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事后,谭某投桃报李,向马富洪送上30万元“感谢费”。马富洪自觉承担了很大风险,便欣然笑纳了这笔钱。
2014年6月,商人谭某、赵某再次因投资土地项目急需7000万元资金找到马富洪,并承诺项目获利后,给予投资收益的三分之一作为回报。达成共识后,马富洪披挂上阵推动项目,寻找资金方、起草文件、把控风险、保障利益……俨然一副勤恳的“包工头”模样。
在未认真核实反担保物的真实性,甚至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前提下,马富洪擅自决定为民间借贷提供融资担保。到后期,更是超限额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
好景不长,土地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屡屡受挫,马富洪便私自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频频救场,维护谭赵二人的信用。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金信公司给未按约还款的谭某、赵某代偿9000余万元,造成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金信公司经营风险随着时间推移浮出水面,引起了都江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2019年2月,都江堰市纪委监委对该公司在提供担保过程中造成代偿金额巨大的问题进行调查。在初核过程中,发现马富洪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随即,对马富洪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马富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040万元(其中1000万元未遂);骗取公共财产24.36万元;挪用公款75.6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在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9070.57万元。
“我放弃原则,把金信公司当成了私人公司,陷入了利益的漩涡无法自拔,把公司推上了歧途。”马富洪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案析】
国有企业不是管党治党的真空地带,国企干部更不是监督执纪的法外之人,马富洪身为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马富洪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马富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马富洪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作者:米明孚 胡进文 蒲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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