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工作规程厘清职责权限 制度赋能基层纪检监察工作
“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带头加强对农村各项工作的监督,支持镇村纪检干部大胆履职……”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组织召开镇村干部大会,集中学习成都市纪委监委印发的《农村监督工作十条(试行)》和《成都市农村纪检工作规程(试行)》,会上,五津街道党工委书记陈刚说。
2020年,成都市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和村(社区)体制机制改革后,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大幅减少,村(社区)书记、主任和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实行“一肩挑”,任期由3年改为5年,资产资源、政策资金和审批权更加集中。加强村组干部监督工作,对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义重大。
整合镇村两级监督力量,规范村级纪检组织职能职责,明确履职规程,是破解村级监督难题、提升村级监督质效的迫切任务。对此,成都市纪委监委起草制发监督工作十条和工作规程,抓牢抓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程明确,农村纪检组织包括村纪委、村纪检委员,在村党组织和镇(街道)纪(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镇(街道)纪(工)委领导为主。村监察工作信息员由镇(街道)监察办公室聘任,原则上由村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根据村(组)实际情况,设置党风政风监督员(廉情监督员),原则上不由村(组)干部兼任,发挥外部监督、群众监督作用。
同时,工作规程对监督对象范围、监督主题、具体职责等作出详细规定。比如,村纪检组织应当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实情况,村“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议决策情况,村“三务”公开情况,村“三资”管理合法合规情况,村工程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情况,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在规范职责分工上,对村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权力进行制约,提升村纪委书记身份认同,明确职责定位。明确村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安排、财务、工程、项目资金、“三资”管理工作,但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不分管社区治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与履行监督责任相冲突的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黄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该文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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