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两个小故事。
我是一套精品房,张总买我花了大几百万。
但张总从来不住,他有很多房子,我不知道他买我的目的是什么。他们的世界我不懂。
直到有一天,张总带着陌生的一家人走进来。
“刘处长,怎么样,这房子?”张总向着那个男人介绍我。
那被称为刘处长的男人双眼放光,“房子不错啊。”
张总说:“我这套房闲着没用,就借你过渡一下。等你孩子考学走了,你把老破小卖了,买了新房,再把房子还我就行。”
刘处长:“那怎么行?”
张总大方地说:“哥你听我说!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你家的情况我也知道,60平米两居室,哪儿有生活品质啊。”
刘处长说:“那行,就算我租你的,给你付一些租金吧。”
“已经准备好了。”张总从文件袋里取出一份合同,“咱签一个租赁合同,但是合同上约定的租金,你不用给我。合同期满以后,也不急着归还。你安心住就是了。”
就这样,刘处长一家六口在我这里住了三年。
这期间,张总和刘处长关系越来越好,处成了好兄弟。张总聊天时随便提两句现在经营上的困难,刘处长就拍着胸脯说可以给他搞定。
直到有一天,两个身穿白衬衫的男人敲开了我的门。
他们举起工作证,对刘处长说:“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决定对你进行立案审查调查,请你跟我们走。”
刘家人很快从我这里搬了出去,我也再没见过张总,听说他也因为行贿进去了。之后,我被卖给下一家。我的新主人再也没有把我“借”出去过。正常人,谁这么干啊。
我是一辆豪车,朱总花了一百多万,却一天也没开过。
直到有一天,朱总带着一个男人坐了进来,男人在驾驶座,朱总说:“冯主任,开起来,感受一下!”
试驾了一段,冯主任十分满意,“车是好车,可惜这么贵的车我玩不起啊,还是羡慕你们这些做生意的。”
朱总说:“这车就给你了!”
冯主任连忙摆手,“使不得使不得!”然后就要推门下车。
朱总把他生拉硬拽着,再把安全带扣上。他跑不掉了。
“不是送,是借!冯主任你不是一直没摇上号嘛,每天地铁上下班多辛苦,就先开我的车,等买车了,再把车还给我。”
冯主任还在“挣扎”,“这不太好,我……我得给你一些费用吧?”
“那也行,签个租赁合同,就当我把车租给你的,租金你就不用付了。”
“朱总,你真是仗义人儿啊。”
之后,冯主任开着我出入高档会所、高尔夫球场、高档餐厅,享受着和朱总“并驾齐驱”的快感。他从来不敢把我开到单位,每次把我停在距离单位两公里的地方,再骑共享单车去上班。
他下乡调研时也从来不开我。
有好几次,在车里,我听见冯主任对朱总说,招标已经安排好了云云,朱总感恩戴德,马上递给冯主任一个信封,顺便问了嘴:“这车好开吗?您开腻了我就给您再换一辆。”
冯主任顿了一下,问:“朱总又得了什么好车?”
“明儿带您去试驾!”
完了,我要下岗了。
故事讲完了,可我们的话题才开始。本周,我们关注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财物的问题。
本周通报的好几起处分消息都涉及了“借”: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韦家干,“违规借用私营企业主的车辆和商铺”;
山西省国资委原巡视员李宝文,“借用管理服务对象大额钱款”;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徐诺金,“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春杰,“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屋”;
……
你可能会说,跟人借东西嘛,不是很正常?
党员干部因生活上的需要向他人借钱借物,无可厚非。但是,如上所见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个“借”,不正常!
浙江省建德市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邱榕表示,党员干部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住房、车辆,通常以工作或家庭需要为由,以借为名,以占为实,不支付或仅支付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签订虚假合同,从而实现对管理服务对象住房、车辆等资源资产的长期占用。还有个别党员干部,通过亲属、朋友间接借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这类行为的隐蔽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借的和被借的,都是啥心理?
一些党员干部物欲膨胀、贪图享乐,认为自己给予管理服务对象关照,他们应该“投桃报李”。而一些商人老板想方设法拉拢腐蚀党员干部,主动向党员干部借出住房或车辆等供其使用。仿佛“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其实,个中把戏,不用明说。
这种“借用”,是少数党员干部的特权思维和私欲作祟,利用手中权力设租寻租,以权力交换享受别人的“供奉”。而商人老板“借”出去的是钓饵,是为利用干部手中权力获得更大好处的筹码。
借过来的东西,背后都有更大的价码;借来借去,终会透支你的事业和生活。
这种“借”,背后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必须坚决说不。
欲知下周大事,且听下回分解。(子不歇)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刊发由成都市新津区纪委监委设计制作的封面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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