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堂街道梅花社区原党委书记黄永明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该同志基本工资、职业补贴、综合补贴和考核奖等全部薪酬待遇。”当场宣布对黄永明的处分决定后,都江堰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作了补充说明。
为什么要对处分决定进行补充说明?原来,该市纪委监委在对2021年受处分人员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时,发现存在社区干部薪酬扣减操作性不强、受不同处分扣发绩效不具体、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安排案件审理室组织市社治委、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调研座谈,制定了《都江堰市基层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党纪政务处分执行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都江堰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包含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党纪处分执行标准、政务处分执行标准、其他相关规定等内容。”
据悉,该市纪委监委在制定《办法》时,在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基础上,将村(居)民小组长也纳入范围,实现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全覆盖。
“在执行标准上,分为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两类执行标准,清晰明了;在人员身份上,分为城乡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招聘制社区管理人员、村(居)民小组长3种,在执行时易于查找和适用。”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黎小兵说,“如前面提到的黄永明,对其受处分后薪酬扣发比例进行了统一和明确,从而减少执行时的不统一和自由裁量权,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要针对具体个案情况,准确区分身份性质、处分种类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处分执行通知及处分内容告知书,正确标注处分影响期(期间)等内容,不能生搬硬套模板,防止产生身份与处分种类不符的执行通知事项。”该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如是说。(都江堰市纪委监委 徐继刚 || 编辑 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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